银监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

2015/5/11 8:40:41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表示,下阶段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

周慕冰指出,实体经济和金融相互依托、相辅相成,银行业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周慕冰简要介绍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业服务实体情况,二是下阶段工作部署。

就银行业服务实体情况来看,周慕冰表示,年初以来,银行业运行稳健,信贷保持较快增长,继续有力支持经济发展,对经济平稳开局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一是稳定增量,调整存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一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85.9万亿元,同比增长14.0%,比年初提高0.3个百分点;一季度新增贷款3.68万亿元,同比多增6018亿元。同时,银行业不断优化贷款结构,通过加快不良资产核销处置、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盘活沉淀的信贷资源,有效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

 

二是有力支持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紧跟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大对重点项目和工程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三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实行监管架构改革,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监管架构改革情况,4月公布了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修订稿,广泛征求意见。这些规章修订稿,进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下放了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缩短了行政审批链条,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依法监管的重要举措。

四是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银行业自身保持稳健发展,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盈利、拨备和资本持续保持较高水平。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39%,与国际同业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较上年同期上升1个百分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1万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12%,总的贷款拨备比率为2.96%,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谈到下阶段工作部署,周慕冰指出,当前,银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下一步,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近期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把国家已出台的稳增长、调结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明确信贷投放重点,千方百计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立足于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在继续保持合理贷款增速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培育经济发展中的新产业、新动能、新力量。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和产品创新,提供更多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需求、更多与“互联网++”时代特征相契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研究,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探索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积极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大力推行绿色信贷,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先进产能建设,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二是坚持支持重点领域与支持薄弱环节并重。一方面,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要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协调一致、优势互补,主动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民生项目、重大交通项目、清洁能源及油气矿产资源保障项目等重大项目。积极支持消费领域建设。积极推动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同时,要继续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推动信贷资源向小微、“三农”倾斜,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

三是坚持用好增量与盘活存量并重。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和基础资产范围;推进由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开展的信贷资产登记托管业务,加快信贷资产流转。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等方式,充分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四是坚持解决融资难与融资贵并重。继续落实好解决倒贷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实施细则,提高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改进绩效考核,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继续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并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