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11 9:4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8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
(一)全省信息通信业保持快速发展态势,电信业务总量居全国第3位。截至3月底,全省电信业务总量完成708.8亿元,电信业务收入完成174.8亿元。全省电话用户总数达到9974万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9251.3万户,其中4G移动电话用户新增470.4万户,总数达到6516万户,渗透率达74.1%;移动转售电话用户新增40.5万户,总数达到456万户;全省互联网用户新增562.3万户,总数突破1亿户,达到10233.1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158.9万户,总数达到2287.3万户,其中FTTH/O用户占比为91.7%,居全国第6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4个百分点;50M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为98.4%,居全国第1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3.2个百分点;100M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52.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2个百分点。
(二)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全省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稳定,网间互联互通良好。电话网忙时网络接通率超过96 %。郑州直联点网间互联带宽达到730G,网间时延、丢包率符合国家规定;一季度直联点疏通网间流量24.3万T。截至3月底,全省光缆线路长度达到174.8万公里;全省移动电话基站达到33.1万个,其中4G基站新增3959个,总数达到18.3万个,居全国第6位,同比增长19.2%;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达到27705G,居全国第4位,同比增长149.1%。
(三)流量消费增长迅速,业务服务不断创新。非话音业务占比持续增加,截至3月底,全省非话音业务收入153.8亿元,同比增长19%,占电信业务收入的88%;互联网业务快速增长,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为74645.1万G,居全国第3位,同比增长287.5%;手机上网流量为74427.5万G,同比增长288.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8.8个百分点,月户均流量为4046.2M,增速为248.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8.6个百分点;流量资费同比降幅68.9%。全省物联网用户新增754.5万户,总数达到1905.5万户;同比增长278.1%;IPTV用户新增91.2万户,总数达到620.7万户。增值电信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总数达到1723家;规模以上增值电信企业完成增值电信业务收入13.3亿元,同比增长147.3%。
二、电信用户申诉情况
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河南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共收到省内电信用户申诉815件,同比下降7.9%。全省百万用户申诉率为6.5人次。其中,河南移动、河南联通、河南电信百万用户申诉率分别为6.3、6.9、6.0人次。
申诉内容涉及服务类243件,占比为29.8%;资费类210件,占25.7%;网络类129件,占15.8%;收费类100件,占12.3%;安全类86件,占10.6%;营销类47件,占5.8%。申诉内容主要涉及拒绝为老用户转套餐、擅自变更用户套餐资费、处理投诉不及时、限制用户使用业务、强制停机和退网、宽带装移机超时、最低消费不合理、手机通话质量差、无线网络覆盖不到位等。
部、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对用户申诉进行答复和调解,维 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三、电信服务监督管理情况
(一)3月上旬,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在郑州开展了一季度全国电信服务和收费拨测。
(二)开展2017年度全省电信用户满意度测评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通过抽样电话访问、线上问卷调研、营业厅暗访和用户深访等形式进行统计分析,综合评估我省电信服务整体水平。
(三)一季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电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2018年全省信息通信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年我省行风纠风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
(四)认真查处群众举报事件和服务热点问题。以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通过行政指导、约谈、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公司重视用户反映突出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深入分析,及时预警,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四、经营及消费提示
(一)经营提示
1.各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风纠风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各项任务。提高基层单位、合作伙伴以及一线窗口、工作人员对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的参与和落实力度,牢固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内部考核和问责。
2.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增值业务定制二次确认,完善高清电视上的增值业务订制流程。严格规范电话外呼营销行为,加强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管理。
(二)消费提示
提醒广大电信用户在办理宽带上网业务时,选择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电信业务属违法经营行为,用户使用此类业务,权益将受到侵害。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